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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物流工程分会工作条例
(二OOO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六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物流工程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是从事物流技术和物料搬运专业科研、设计、生产、教学以及使用部门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在开展各项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执行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和发展我国物流和物料搬运科学技术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技信息,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和物流技术及物料搬运设备的开发及应用。
二、组织国内外物流和物料搬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信息发布与交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三、接受行政部门的委托,提供论证、评议、咨询等软科学研究。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从事物流技术和物料搬运专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编辑出版科技书刊、论文集和其他技术文件,加强科技成就的宣传报导。
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本专业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
七、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总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总会和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1.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从事本专业有关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于本条件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 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物流技术、物料搬运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个人入会手续是: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介绍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报总会或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编入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料搬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专业委员会)所属的专业学术组织进行活动。
第七条 团体会员
凡承认总会章程,从事物流技术、物料搬运方面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工作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或非从事物料搬运技术,但愿与本会建立密切联系的单位,均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理事会理事所在单位和各地方专业委员会均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八条 外籍会员
按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2. 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
3. 优先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
4. 遵守总会章程;
5. 执行本会和地方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及所委托的工作;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1. 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2. 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3. 优先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和技术咨询;
4. 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委托的工作;
5. 有与本会订立工作互惠协议的优先权;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外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按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调离到别的省、区、市工作时,应向所在的地方专业委员会办理组织关系调转手续。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从事物流技术、物料搬运专业,热心并能积极为学会工作、身体健康的科技工作者组成。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并注意理事所在地区和部门的合理分布。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全国性学术年会和其他重要的学术活动;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4. 筹备下届理事会;
5. 审查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6. 对地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 推荐、表彰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8. 执行总会交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人数一般在70人左右,理事人选由上届理事会确定分配方案,采取民主推荐、协商方式产生,报总会理事会批准、聘任。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一名理事,挂靠单位可多于此数。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也不派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活动的,应及时报总会免任并更换人选。
理事会协商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为便于工作,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中的一人和秘书长应是挂靠单位的理事。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或理事扩大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但可接任副理事长。对退任的理事将发给荣誉证书,个别学术造诣较深,一直热心本会工作且有较大贡献的退任理事可聘为本会顾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挂靠单位设学会秘书处,是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的秘书由挂靠单位配备相应的科技人员担任,也可聘请理事单位的有关同志兼任。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执行并督促检查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2. 与各位理事、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专业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并听取意见和反映;
3. 组织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活动计划;为理事会起草工作报告等;
4. 筹备全国性学术年会及本会的重要会议;
5. 与国内外有关学会、学术团体建立联系、交流有关信息;
6. 编辑出版“物料搬运动态”,及时报导中国科协和总会有关会议和文件的精神,反映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等;
7. 发放总会及本会的文件、刊物及其他出版物;
8. 处理来往信函;
9. 做好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10.完成总会和本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并根据专业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或由本会理事会理事兼任。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各项学术活动的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接受赞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的资助。
第十九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专业范围的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本专业范围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出参加全国性学术年会的论文;
2. 汇报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及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
3. 提出本专业的学科发展规划、学术活动年度计划及建议;
4. 开展本专业范围的编辑出版、咨询、培训及调查研究等活动;
5. 加强与各地方专业委员会所属的对口专业学术组织的工作联系;
6. 完成本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应与各地方专业委员会加强联系,交流信息与工作经验,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 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标准另见“关于发展团体会员的规定”。
2. 挂靠单位的资助。本会挂靠单位每年对学会的经费资助应不低于30000元。
3. 学会开展咨询经营和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4. 国内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1. 经理事会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和工作会议的补助费;
2. 开展全国性学术活动和召开理事会会议等的各项开支,包括协助工作的人员的薪金及津贴;
3. 学术论文的审稿酬金;
4. 出版物的稿酬及印刷费;
5. 对学会工作做出贡献和对开展学术活动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的奖励;
6.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费用和奖励;
7. 其他开展学会活动必需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2000年11月六届一次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报总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与总会章程有矛盾时,按总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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